《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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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享有国家相关补助。具体的权益如下:1、农村、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查孕、查环、查病的“三查”服务;免费享受在规定标准之内的上取环、结扎、人流、引产、皮埋、等避孕节育技术服务;2、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妇女的劳动权益主要有: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2、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法律保护。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的权利。 4、妇女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发展权。 5、妇女享有劳动安全和健康权。 6、妇女的终止劳动关系权受法律保护。 7、妇女的退休权受法律保护。 8、妇女在生育方面享有社会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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