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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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可能性大的情况如下: (一)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二)女方不尽抚养义务比如长期在外不回家,或无法实际尽到抚养义务如工作性质的原因等;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尚处较好的生育期;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法院主要是《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来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孩子是不满两周岁的,一般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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