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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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50元。 (二)在 (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 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 1.4元,缴费年限不满 1年的记为 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 2019年 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 1.5%。 (三)在 (一) (二)项调整基础上,对 2019年 12月 31日前年满 70周岁以上(含 70周岁)至 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3元;对 2019年 12月 31日前年满 80周岁以上(含 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4元。 (四)在 (一) (二)和 (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8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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