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最后一次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又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该单位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因为该劳动者与该单位再次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已在上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本次终止劳动关系按该劳动者再就业之后,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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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来计算的,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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