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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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的规定有以下这些: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4、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出租;出租人发现房屋被转租应及时提异议,提异议时间为6个月;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被查封,可以退租;租房人享有优先租赁权,不用担心租期到了被赶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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