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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事实

2023-03-02 15: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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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02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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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有: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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