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所需资料: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复印件、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支持员工本人观点的,且之前工伤认定时未提供的材料);若是由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还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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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的,需要下列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员工提交的诊疗单等。
需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身份证、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医院检查单等证据。需要提交: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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