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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前,一方赠与给另外一方财物的,可以比照赠与法律关系予以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要求返还财物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同居期间买房并登记能主张返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同居期间的买房并登记在对方名下属于赠与行为,其赠与人有权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撤销赠与行为,要求对方将其出资额或者房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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