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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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撞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救治费用和误工费用进行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赔偿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如果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支付赔偿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由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第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自已承担。保险公司赔偿数额按投保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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