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对于判决因为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的赔偿标准也会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物质赔偿是指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伤。这个数目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数据。精神损失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标准,这是个相对弹性的数据。但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之中,会考虑以下几点: (一)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二)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三)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四)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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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之一是一方具有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上述的规定来看,认定同居的充分条件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因此,现实生活中的“情人关系”、“艳遇”、“一夜情”、嫖娼卖淫等都不属于“同居”范畴。但若是一方的婚外情达到重婚或同居程度的,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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