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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欠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欠条名字是欠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欠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欠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欠条的签名出自欠款人之手,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1、借条债务人名字与身份证不符也是可以的,借款人在书写借条上将自己的名字写成了小名、曾用名或者亲戚朋友习以为常的叫法,导致借条上姓名是与身份证不一致,在双方无纠纷时无所谓,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非常麻烦。 2、借款人认可债务的,则借条姓名书写问题不会对案件造成影响。 3、债务人否认借款事实的,出借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身份证姓名与借条上的姓名为同一人。若原告提不出证据,法院则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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