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与无效合同的补正是不同的。无效合同的补正,是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进行修正,消除其违法内容,从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并不涉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对此类合同效力的补正并不是通过当事人协商,而是通过有权人进行追认的方式进行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毫无疑问,由于存在着这些情况,合同本身是有瑕疵的,但这种瑕疵并非不可弥补。一方面,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为权利人的追认而生效,如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订立合同,经本人追认可以生效。由于这种追认表明效力待定合同的订立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因此经过追认可以消除合同存在的瑕疵。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追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经过追认而有效,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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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注意,这里说的存在某些瑕疵,是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的瑕疵,否则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而非效力待定合同了。效力待定合同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某些合同,以及无代理权人代理本人签订的合同等。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后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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