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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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由原告在立案时出诉讼费,案件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会明确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一般由判定输的一方承担损失后果,承担诉讼费用。
财产分割诉讼时效应按下列方式计算: 1、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诉讼时效从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 2、如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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