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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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有以下规定: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如果孩子在两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的监护权,不能达成协议的,一般法院会将监护权判给女方;八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抚养费一般应当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抚养费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支付,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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