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抚养费是收入的30%纠正:还须参照三个因素确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但这不是唯一的标准。抚养费还须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如果一个人月收入的20%至30%达到千元以上,即使在北京,这对于一个孩子来说也明显偏高,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所以,法院不会支持过高的抚养费。误区二: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纠正:还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很多当事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可以要求对方另行支付。但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某些情况下,与孩子共同生活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追加孩子的抚养费,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孩子上学支出的择校费用,或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等不属于抚养费,可以单独起诉索要,但如果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单独支付。误区三:对方收入涨可追加抚养费纠正:不是追加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有些离婚当事人发现,没有子女一方的生活有了明显改善,收入增多,生活水平提高,就认为对方应为孩子多付出一些,提高孩子的生活水平,为此诉上法院,要求追加抚养费。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条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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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判决之后,就固定不变了; 2、抚养费不包括教育和医疗等费用; 3、子女成年后,父母仍需要支付抚养费; 4、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销,父母都要承担; 5、抚养费属于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补偿; 6、不让探望孩子或擅自改姓,就可以不给抚养费。
关于子女抚养费,存在下列认识误区: 1、抚养费法院判决后就不能再次增加。当出现子女患病等情况,原抚养费难以保证正常生活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2、抚养费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要另外支付。实际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给抚养费。实际上不论是否可以探望孩子都要支付抚养费,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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