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已经违法,而殴打60岁以上的老年人更是错上加错。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和小孩加以特别保护,这一方面是基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是因为老年人和小孩体力不济,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且老年人是长辈需要全社会尊重,小孩则是整个民族和社会的未来需要加倍关爱。 除此之外,法律对残疾人、妇女特别是孕妇也给予特别的关爱。关爱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基于这种法律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罚,比殴打、伤害一般人的处罚要重,这种情况称为情节加重犯。 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这一款中的第二项就对殴打、伤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违法行为给予了更严厉的打击制裁。除此之外,该款还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情况也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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