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六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为主要过错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法应当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2、如果当事人所在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8条的规定,给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当事人可以在案发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给出事故责任认定,取得交通肇事事故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认定书后,向所在单位要求配合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3、如果当事人所在单位并未依法给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则根据交警出现场后,给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与交通肇事的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赔偿事宜,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本次损害的总体损失进行交涉,交涉未果诉讼解决。4、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该法46条第一款及47条的规定,要求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于经济赔偿金。赔偿原则为每工作1年额外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不足半年按照半个月支付,超过半年按照一个月支付。5、按照社会保险法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保征费机构限期责令整改,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应缴纳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或其他主管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司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8条、84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8条、46条、47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118条、130条、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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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本人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属于非本人责任,就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修改内容可以看出,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并且缩小了不可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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