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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进行起诉。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只要不存在协议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的效力,从而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个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下来,不存在争议。后因一方不履行协议而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做债务案件受理。
该问题主要是指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服,能否通过起诉方式进行救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有关批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当事人可以从其他途径进行救济:第一,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至7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起书面的复核申请,但同一事故仅可提起一次。第二,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也可以在民事赔偿的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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