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故买受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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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有误差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房屋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可以退房。其他情形,可以参考该法条。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面积有误差的处理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的,购房者应当据实结算支付房款;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房款及利息,购房者继续履行的,大于约定面积按照面积差额和约定的价格补足,小于约定面积的可以要求返还该部分房款及利息,双倍返还超出3%部分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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