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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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手续需要以下材料: 1、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子女出生证、户口本; 4、财产权属证明、债务清单; 5、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协议离婚为例,办理离婚的手续:有离婚意愿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的申请;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需要的材料:结婚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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