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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时效是担保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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