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势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势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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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的用地;军事基地的用地;城市公益以及基数设施的用地;国家的重点扶持水利、能源和交通的等一些项目的用地;法律规定的其他用地。对于个别社会团体或者是个人,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通常和其自身的合法有效面积有一定的关系。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等。 2、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或抵押期限。 4、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即用于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抵押物状况关系到抵押的目的能否实现,所以有关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必须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5、抵押权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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