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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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报销的范围包括: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有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诊断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近抢救原则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体规划区以外地区,因公出差、长期居住等,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1、检查费用报销范围:治疗、注射、输液、清创缝合、针灸火罐、B超、心电图、X线、化验、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相关费用。 2、药品费用报销范围:根据各地政策文件规定的药品与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的报销范围。 3、住院费用报销范围:住院期间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费、住院费等相关可以报销的费用,特殊门诊可报医疗费。 4、特殊病种费用报销范围:恶性肿瘤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失代偿期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儿童孤独症、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放尿症(限10岁以内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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