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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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欠款,强制执行,最坏的结果是债务人经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院对不执行人的强制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辨识、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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