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坚持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家属会见被拘留人不需要申请,但要持本人身体证件并在拘留所规定会见的日期方可按规定会见。具体会见要求请向执行的拘留所咨询。《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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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收押条件: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治安拘留的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会由公安机关按照具体的规定给予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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