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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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处拘役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款及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时,就可以认定为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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