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都必须交纳公证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及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由当事人申请;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查决定,可减免收费。依照规定,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公诬费用: (一)办理抚恤金j(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 (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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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是必须要公证,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立遗嘱是否去做公证,由立遗嘱人决定,只是公证遗嘱的效力可能更强一些。遗嘱人要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类型,及其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对应的准备工作,才能让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继承公证事项由公证机构办理。
公正处可以公证保证书。单方面的承诺书只是一种信誉行为或要约行为,重在承诺人的自觉履行与践行,不具有合同效力。对于承诺行为的履行,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力的法律依据,公证处是不会受理其公证的申请的。至于放弃财产所有权或继承权的承诺书,只是在公证它项法律行为时公证处可以作为采信的证据或依据,但不是对承诺书的效力进行公证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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