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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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的,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的是双方名字,则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规定,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其房屋的归属问题,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父母对此房屋与婚后子女是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2、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父母在出资买房时,没有表明给其中一方的,视为对婚后子女的赠与,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有表明是归其中一方的,视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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