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的。其中存在单位支付部分也存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但是可以要求单位代为申请。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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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费用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住院食品补贴、辅助器具、护理费、一次性残疾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单位承担: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护理费、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五、六级残疾职工每月领取的残疾津贴;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
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有很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法律对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费用有明确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本人承担,或者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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