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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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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