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的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 ①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②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①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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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助金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三种。三种工伤补助金的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职工伤残等级确定; 2、一至四级工伤不享受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低工伤赔偿标准为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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