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条天数是否包含周末和法定假日的,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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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产假是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的,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可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包括15天的产前假,如果职工在生产时难产,可多增加15天的产假,每增加一个婴儿,可多增加15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可以享受42天产假,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产假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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