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的对价关系,应属无效。而且就因恋爱、同居分手本身而言,双方的恋爱、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损失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男方也可要求女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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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男方赔偿经济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离婚时只有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青春损失费,只能说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并非属于法律的概念。而由于男女双方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关系,同时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支持。因此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会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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