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有效方式之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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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 法定情形具体包括: (1)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当事人一方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合同当事人一方拖延,并且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约定情形主要看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其中是否有可解除合同情形的相关条款,若有,则可依据相关条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极易发生纠纷。 如果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或者变更采用口头形式,发生纠纷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内容的,视为合同没有变更。当事人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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