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对于数额确定的标准供您参考:1、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2、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3、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离婚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提出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注意收集和保留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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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精神赔偿数额是要考虑下列因素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数额: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子女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按收入状况分为有固定收入,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两个以上比例可提高,不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根据当年收入或同行业年收入确定;有特殊情况,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适当增加。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在达到法定年龄或生活之前等,向父母领取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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