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证据有: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如何搜集离婚证据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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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证明感情破裂具体如下:一方有生理缺陷;婚后未建立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不同居,不可能和好;包办、买卖婚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破裂是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证明了存在对方重婚、严重出轨到与第三人同居的程度、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或者夫妻之间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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