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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交易: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5年以下的经济适用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 (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 (3)契税;按房价3%缴纳; (4)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 (5)所得税;按房价1%缴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房屋买卖方式过户费用;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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