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买房时应当提前如下材料: 1、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3、经办行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 4、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5、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银行的存款单据、凭证式国债单据等借款人拟提供给贷款行质押的有价证券; 8、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9、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10、如果借款人的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借款,借款申请书上还要填写清楚配偶的有关情况,并出示结婚证和户口簿等; 11、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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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贷款银行同意的条件下,购房者为减少利息负担,可提前还款,但对这种业务的处理办法,各贷款行略有不同。一般惯例是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同,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当于部分或全部款项一月利息之补偿金。
征得贷款银行同意的条件下,购房者为减少利息负担,可提前还款,但对这种业务的处理办法,各贷款行略有不同。一般惯例是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同,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当于部分或全部款项一月利息之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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