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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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以下材料: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做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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