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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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的特点有: 1.短期资金融通难度降低,但长期权益性资本严重缺乏; 2.大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中小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 3.大中城市资金充裕,但县及以下地域资金匮乏; 4.国有企业融资的特点所有制差别正在缩小,但依然存在。
国有企业融资有以下方面优势: 1、税务优势; 2、融资优势; 3、技术支持优势; 4、人才优势; 5、破产风险优势; 6、行业风险优势; 7、政策优势; 8、自然资源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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