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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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的条件: 1、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行为人认罪、悔罪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如果有相关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则可以免于起诉。比如被告人已经死亡的、过了时效期限的。 2、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 3、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4、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危险而犯罪的。 5、存疑不起诉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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