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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死亡事件适用学校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2022-03-19 1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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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9 回复

专业分析:

因高校管理疏忽造成的学生意外死亡事件 这种类型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起因是作为提供教学、饮食、住宿的民事主体的高校,因管理的疏忽造成学生意外死亡,例如:教学楼年久失修坍塌;宿舍电线老化导致宿舍火灾,明知学生在宿舍使用违禁电器而不加以制止导致或在的。 高校对于其教学活动期间的,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操场以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范围内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高校的过错与学生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学校存在主观过失或错误。应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对于学生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停止损害、赔偿损失等,造成受害学生家属精神损害的,还应根据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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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一般有责任,反之则没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的赔偿问题先要看学生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再要看学校的责任大小。如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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