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实际上是指数字作品。也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一件智力创作成果要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对于数字化作品,从传统作品到计算机存储器只不过是一种数字化的转化过程,同以往的摄影、录音等技术手段处理作品没有实质性区别。同时,也不会因存在、传输方式的改变而丧失原有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它仍是作品,无论是该作品的原有形式还是数字化形式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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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两类: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比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的言论等作品。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下列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艺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类似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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