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时报告:(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二)总管理机构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三)总管理机构的重组、分立、合并和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四)总管理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五)总管理机构注册地监管法规的重大变更;(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外资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总管理机构公告重大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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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是: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管理制度,并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是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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