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未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合同效力的问题?首先,所谓变更主合同,应理解为合同变更时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及了担保人的利益(有可能对担保人的利益造成伤害),这时担保人才不再承担责任。举例,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把偿还债务的形式改变了,由现金偿还改变为转账偿还或由a账户转到b账户等,那么,这一改变只要没有造成担保人的利益损害,这种合同的更改,担保人就需要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甲乙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偿还时间,对违约者加重了违约责任等,这一变更有可能对担保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变更后的合同,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再具体一点说,如果原协议规定3个月内要求债务人把钱还清,而当事双方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把还款时间变更为5个月,那么,只要原合同规定的3个月偿还时间一过,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反之,如果未经担保人同意,把还款时间提前了,担保人的担保时间仍然是原来的时间,提前还款的约定,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不能理解为,只要甲乙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合同,你就免除了原担保责任,能免的只是变更后的责任,原来的担保责任还是有效的。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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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而且保证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免责的。 但是作为保证人,在进行担保最好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好免责条约,以免出现了责任保证人来承担。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确定: 1.若变更主要合同,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则保证人依然承担保证责任; 2.若变更主要合同,未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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