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管理。包括:(一)中央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中央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共同批准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中央主管部门(含代行政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指中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所属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三)中央单位其他预算外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款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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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4、纳税义务。 5、税率。
《中华人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一部细化的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主要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对预算收支范围、编制、执行以及调整的规定、决算、监督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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