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矿山、尾矿库、采空区的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搬迁或者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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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内不可以设置员工宿舍。厂房和员工宿舍建在一起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存放三类危险品处罚如下: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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