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此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被害人个人(自然人)由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第二,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当事人即使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能仍然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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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肇事车辆参加了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强制保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等费用,然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依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一旦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医疗费(当场死亡的没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有的话)、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交通费等,如果死者年龄是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还应该减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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