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公民)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公民)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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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一般情形下有责任,若是幼儿园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是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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