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缴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为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开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承担的劳动合同的义务,更是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同时劳动者也应提供材料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开户手续或者转移接续手续,并承担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 1月1日起计算。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以及自己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关系解除的过程中,劳动者要履行告知程序,向用人单位告知解除的原因并将解除的意思表示有效送达至用人单位。只有解除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劳动者才可以主张基于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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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与不同的单位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则只能选择由其中一家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而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每个人只能有一个社保账号,不能由多个单位为其重复缴费。
社会保障与社会风险的关系: 1、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并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安定、经济有序进行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2、社会风险并不是工业社会独有的社会现象。在前工业社会时期也存在风险。来自然的不便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风险。现代社会中的风险更主要的是制造出来的内部风险。这就意味着这些风险并不是知识欠缺或主观失误的结果,也不是付出更多努力就可以克服或者纠正的问题,它是现代工业社会的结构性特。 3、社会保障制度按内容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针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障。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税(费),并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及其亲属因劳动者年老、疾病、工伤、残疾、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引起经济损失、收入中断或减少时,以社会保险给付支付给受益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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